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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浙江省:2016年订单水稻和小麦良种奖励通知
编辑:莱德种业 日期:2016-6-3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6年订单水稻和小麦良种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种子生产基地,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订单良种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范围。省内开展2016年水稻、小麦订单良种生产的县(市、区)。
  (二)奖励对象。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良种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
  二、奖励标准
  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2016年水稻和小麦订单良种奖励预拨资金已由省财政厅(浙财农〔2016〕25号)提前拨付各地。
  三、操作程序
  (一)省内有关水稻、小麦良种收购企业(持有相应品种有效生产许可证,简称种子收购企业,下同)与种子生产者签订良种生产合同,并建立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详见浙农专发〔2015〕29号文件相关附表,下同),将计划表报种子生产基地所在乡镇(街道)。
  (二)订单水稻、小麦良种生产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检查核实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订单水稻、小麦种子生产,审核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收购企业提供的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良种订单合同(与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签订合同的,还应递交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等,并在“良种生产计划表”上加盖公章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对种子收购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和乡镇报送的“良种生产计划表”统一复核汇总后填写“订单良种生产计划汇总审核表”,加盖公章于6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抄送省种子管理站。种子收购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良种生产计划,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情况,并将新的生产计划表逐级上报良种生产所在乡镇(街道)和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加盖公章报省农业厅。
  (四)水稻、小麦良种收购结束后,有关种子收购企业按照种子生产者实际投售订单良种的品种、数量,填写“订单良种奖励资金发放表”,由生产基地所在乡镇(街道)将品种、生产面积、投售数量、拟奖励金额等内容在村级显着位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发放表、入库单(收购凭证)、发票等相关材料并附公示结果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奖励资金审核结果报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将奖励资金结算给种子生产者。
  (五)种子收购企业对提交的良种生产计划表、订单合同(种粮大户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奖励资金发放表、入库单(收购凭证)、发票等所有订单良种奖励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六)2017年6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按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将2016年订单水稻、小麦良种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总结和奖励资金审核汇总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据实结算。
  从2017年开始,省级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当年度订单种子数量、面积与最高奖励金额等因素,提前拨付下年度订单良种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奖励范围、对象和标准要求及时落实订单良种政策,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水稻、小麦良种生产面积以及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取消享受相关补贴资格。各地要及时总结良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总结和奖励资金审核汇总表,逾期未上报结算材料将收回补助资金。
  附件: 承诺书(式样)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承诺书
  本单位保证提交的订单良种奖励全部材料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交的良种生产计划表、订单合同、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订单奖励资金发放表、入库单(收购凭证)、发票等所有订单良种奖励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人代表(签名):
  种子收购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与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签订合同的,还应包括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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