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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通知 |
编辑:莱德种业 日期:2016-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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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2016〕40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的通知》(农种发〔2016〕1号),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新规定和农业部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建设现代种业强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宣传同推进,增强学习贯彻《种子法》的责任感
(一)切实深化思想认识。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种业更好更快发展,建设现代种业强省。
(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种子法》以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则,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尽快帮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准确掌握《种子法》的各项新要求。省级将通过专题培训班、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分阶段多层次对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深入解读《种子法》及配套实施办法,培养一批宣贯《种子法》的骨干师资力量。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原则,深刻理解《种子法》的精神实质,面向科研单位、企业、经销门店、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
(四)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种子法》宣传,在全省迅速掀起宣传《种子法》的热潮,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发放挂图、明白纸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网点和乡村农户,让广大生产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广大农民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为法律实施奠定群众基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送法下乡、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拓展舆论宣传渠道,提高全社会对《种子法》的关注度。省、市、县三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步开展《种子法》的宣传活动,为基层普及法律新规,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清理规范两手抓,构建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制度体系
(五)清理修订地方规章。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和种业现状,认真梳理种子监管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种子法》精神的要及时清理废除,不适应新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各地要积极配合开展贯彻实施《种子法》调研,在支持种业创新、健全管理体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研究提出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为加强依法治种能力建设提供支撑。省级将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尽快启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为全省贯彻实施《种子法》提供行动指南。
(六)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准入前置条件,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者;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县级备案制度,构建省、市、县三级种业信息互通平台,开展在线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推进企业行为规范化制度建设,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七)建立创新保护制度。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加大种业创新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我省种业科研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以商业化育种为核心进行自主创新,推进鼓励创新政策的制度化建设。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促进种质创新和依法开放利用。实施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优化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流程,健全品种权信息公开机制,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依法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自交易。
(八)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导向开展商业化育种,推动过去单纯强调高产向实现高产、优质、高抗、生态、安全等多目标协调转变,培育推广一批优质、高产、多抗、广适和适宜机械化的优良新品种。修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品种测试评价体系。拓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种子企业联合体自主开展品种试验试点,并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九)强化产业监管制度。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技术标准,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标识信息实现可追溯,保障种子质量安全。以救灾调用和余缺调剂为目标,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创新储备工作机制,完善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健全种子进出口管理制度,引进国外优良品种资源,加快对外合作交流,实施我省种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支持优势种子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平等、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种业外商投资和合作研发安全审查机制,保护民族种业安全。
三、监管服务相结合,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十)全面落实简政放权。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减少审定农作物数量;简化引种程序,农作物引种实行备案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两证”实行合并管理,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准入前置条件,简化种子行政许可程序;取消品种审定预备试验环节,生产试验与第二个周期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缩短品种试验审定周期,加速种业科研育种成果转化;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引导企业联合体自主开展品种试验,充分赋予企业自主权。
(十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赋予的职责要求,明确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在种质资源管理、品种审定与登记、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质量监督与认证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推动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强化过程监管。建立许可与备案衔接、档案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制度,促使种子企业诚信生产经营,保证种子来源可追溯。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将种子安全监管重心前移至制种基地,从源头上预防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县级要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
(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违法纪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抓住重点作物、重点区域,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企业督查、市场检查和基地巡查,强化种子标签真实性监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利用标准样品和快速检测方法,打击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依法监管情况的督导,要强化行政问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十三)强化种子行政执法。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地区联动、检打联动机制,将加强种子执法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涉种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破坏种质资源和侵犯品种权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
(十四)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推进种业改革做为重点工作来抓,以改革增强种业创新发展活力。坚持基础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合理分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新品种。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化改革,探索建立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推进种业科企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创新体系,提升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水平。加快建设我省水稻分子育种平台,推动科研育种由传统方式向生物分子水平转变。
(十五)推动落实种业政策。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发改、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沟通,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鼓励品种创新为目标,增加财政投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试验及示范推广,研究建立按推广面积的品种后补助机制。以稳定基地、提升产能为目标,将优势制种基地划入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落实制种大县奖励、制种保险和农机补贴政策。加快我省南繁科研育种园区、制种产业园区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我省现代化科研育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
(十六)提升种业监管服务。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种业监管服务职能,按照调结构、转方式的总要求,引导品种研发、生产、经营、监管等方式的根本转变,推动我省种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并重发展。各地要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品种试验、新品种展示示范等工作,加快优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品种安全跟踪评价作为强化种业监管服务的一项核心工作来抓,有效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和种业安全风险,服务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四、硬件软件同突破,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种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七)理顺种子管理职能。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快由管种子向管种业转变,加强种质资源收集、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坚持粮食经济作物并重、种子种苗并重、管理服务结合,构建理念先进、职能明确、制度健全的种业监管服务体系。
(十八)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充实种子管理人员队伍改善种子管理手段提升种业监管服务能力。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要充实县级种子管理执法队伍,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及假冒侵权案件查处等工作。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改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试验、展示示范、种子检测、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保障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经费,提高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
(十九)完善种业信息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互通种业数据信息平台,汇集品种保护、审定、登记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备案、标签等信息,构建从品种选育到种子零售的数据链,用信息化贯穿种业监管全过程,提高管理效能。加强种业信息采集分析,做好与国家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实施品种身份标识和种子质量认证,为科学公正执法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利用互联网建立面向农户的品种推广大数据,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品种展示示范体系,为农民选购良种、企业推广良种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抓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对新增的法定职责和管理职能等事项,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配套相应保障措施。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宣传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诚信建设、参与社会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一)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全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贯彻实施《种子法》进展的调研,及时反映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有序衔接。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县市区《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情况报送我委种子管理处和法规处。我委将组织开展全省贯彻实施情况督查,共同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依法保障我省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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