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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试验审定时间缩短引种程序简化 |
编辑:莱德种业 日期:2016-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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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解读——
试验审定时间缩短引种程序简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规定,结合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实际要求,农业部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简称《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审定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开放思想、公开透明、明晰责任、强化监督。《审定办法》修订以解决品种试验审定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拓宽试验渠道、简化试验程序、缩短试验审定时间、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一、拓宽品种试验渠道
品种试验过去主要由国家和省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绿色通道试验只是在国家级品种试验中试行。随着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种业发展,品种审定申请者由过去以科研单位为主,逐步转变到以种子企业为主。目前,种子企业申请审定品种数量超过科研单位,加上个人等其他育种者,每年申请审定品种数量成倍甚至数倍增加,国家和省级试验点都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如东北、黄淮海区域玉米品种试验,每个试验点每年承担同一组别试验的品种数量,由过去的15—30个,普遍增加到60—80个,有些试验点试验品种数量已超过百个,人力、物力、财力已难以承受,试验质量更难以保障。即使如此,能参加试验的品种数量仍只占申请总量的1/5到1/3,试验容量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瓶颈。新修订《审定办法》在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社会品种试验资源,扩大试验容量。一是现有渠道挖潜,国家和省级试验规模能扩大的尽最大可能扩大;二是拓展绿色通道试验,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主研发品种绿色通道试验由国家级拓展到省级,将作物由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拓展到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审定作物;三是允许有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自行开展自有品种试验,试验纳入国家或省级试验管理;四是允许申请者对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生产试验、对特殊用途品种自行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五是提倡建立审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品种试验和审定。
二、缩短试验审定时间
试验审定周期长是品种审定申请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根据提高试验审定工作效率的原则,《审定办法》从试验周期和试验审定工作环节两个方面进行改革,最大限度缩短试验审定时间。缩短品种试验周期,区域试验第1个生产周期表现突出的品种,允许第2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2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缩短品种审定工作时间,将试验结果汇总到部署新一轮试验的时间、完成试验到专业委员会初审的时间、初审品种公示的时间等7处工作时间缩短,其中5处由60天缩短为30天,2处由60天缩短为45天,特别是缩短完成品种试验到进行品种初审时间,使新品种推广时间可提早1年。
三、试验审定工作公开透明
从试验安排到品种审定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邀请申请者参与试验工作主要环节。《审定办法》规定,试验前的组别设置、试验点布局充分听取申请者意见,试验方案向社会公布;试验期间组织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对试验质量、品种表现进行田间现场考察,保留考察技术资料和图片,做到可追溯;收获期组织申请者代表与承试单位负责人、试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现场测产,结果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品种初审后,初审结果与品种试验结果网上公示,并要求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四、明确试验审定工作主体责任
明晰责任,强化监管,是《审定办法》的突出特点。一是明确品种试验各主体责任,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对其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引种者对其所引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二是违规追责,监督管理一章由原来的3条增加到8条,要求国家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品种信息平台,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明确了品种试验人员、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品种审定申请者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条款;明确要求农业部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三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品种试验审定工作责任重大,一个好的品种可以成就一个企业,一个不好的品种可以使一个企业倒闭,企业投入大量财力选育的优良品种不能通过审定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有严重缺陷的品种通过审定又可能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审定办法》提出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简化引种程序
过去一个省审定通过的品种,引种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引种的品种需要报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很多省往往要求引种的品种也按品种审定程序进行,使引种实际变成审定。由于品种试验审定时间长,加之引种的品种一般只适宜在局部种植,特别是更适宜省间交界地区种植,引种品种最终能通过审定的很少,结果一方面造成好的品种不能在省际间同一生态区适宜地区种植,影响新品种推广,另一方面未同意引种的品种又在省际间交界地带普遍使用,生产上品种良莠不齐,造成市场混乱。根据《种子法》规定,《审定办法》将引种由所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备案,大大降低了引种的难度。同时,还规定,省级审定品种在省际间引种时,只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都可以引种,取消了过去只能是相邻省才能引种的限制。
六、结合工作实际要求修改相关内容
这次修订《审定办法》,根据市场需要和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发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试验方法的改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率逐步提高,要求审定出适应机械作业的品种,就要求试验也应机械作业,这就要求较大的试验面积,《审定办法》将间比法排列作为试验设计之一,可用接近大田生产的耕作和管理方法开展品种试验,审定通过的品种就更“接地气”。二是省级专业委员会组成方式改进,我国地域辽阔,各省作物差异很大,南方以水稻为主,北方以小麦、玉米为主,如南方有些省审定的5个作物,除水稻面积大较外,其他作物面积比较小,专业人员少,审定的品种也少,从实际出发,《审定办法》规定,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比较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三是给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品种申请者更大的自主权,品种审定标准制定由国家统一制定改为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省级可以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本辖区内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允许省级根据生产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品种试验可以适当减少点次、缩小区域等;减少了省级品种比较试验点次数量;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开展,也可以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七、品种退出修改为撤销审定
根据《种子法》规定,将品种退出修改为撤销审定,具体撤销情形由3种修改为4种。一是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修改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文字表述更准确;二是将“种性严重退化的”修改为“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生产上不再利用的品种应该退出,但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并不代表品种种性严重退化,将“失去生产利用价值”作为撤销品种的情形之一,使撤销审定更具操作性;三是将“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修改为“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有利于净化市场,防止侵权套牌;四是将“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通过审定的”列为撤销情形,维护了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严肃性,有利于保障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充分体现品种审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八、减少审定作物种类
为充分释放育种创新活力,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大减少了审定作物种类。《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审定办法》只对5种主要农作物进行审定,取消对原来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2种农作物和各省确定的1-2种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审定作物种类由原来的28种减少到5种。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马志强邹奎厉建萌杨洋
新办法指引新方向
王澎
1981年我国发布《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同年年底建立了品种审定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的初步确立。2000年《种子法》出台后,品种审定制度更是上升到法律高度,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也一并确立。
新千年以来,通过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超过两万个,这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农业十余年的增产丰收和粮食一万两千亿斤的生产能力,很大一部分得益于品种审定制度为我国农业生产输送的众多优秀品种。然而,随着种业的飞速发展,企业在种业中的主体地位日趋确立,市场导向日益凸显,加之国际种业的不断冲击,品种审定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试验容量不足、试验周期长等问题。
如今,与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在7月8日发布了。新办法不但解决了试验容量不足、试验周期长等问题,还要求审定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此外,对引种程序的简化也是一大亮点。品种审定制度就如同育种研发的“指挥棒”,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育种家选育品种时的“好恶”,品种审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引导育种家更加贴近生产实际、更加“接地气”,也为民族种业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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