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种子 进口番茄种子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西红柿种子
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新闻动态 技术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新闻动态
·行业动态
·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免费咨询热线:400-677-1853
电话:029—81544086
樊经理 18992849520
邮箱:158973509@qq.com
网址:www.fanqiezhongzi001.cn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当前位置: 番茄种子 > 行业动态 > 正文
行业动态
 
内蒙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 将开庭再审
编辑:莱德种业 日期:2017-2-6

  2017年2月4日晚,从律师王殿学处获悉,当日17时30分许,他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电话,称他代理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将于2月13日上午开庭再审。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该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认为,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院拿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王殿学告诉澎湃新闻,再审开庭时,他和另一辩护律师张雪峰将为王力军作无罪辩护。他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玉米属于合法行为。

  【普法小站】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声明】本文章系本站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上一篇: 2017年江西现代农业水稻新品种展示实施方案 2017-2-6
下一篇: 绘制番茄风味改良路线图 为培育美味番茄提供新技术 2017-2-4
番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