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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通知
编辑:莱德种业 日期:2017-12-13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

  赣农办字〔2017〕12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登记范围

  根据农业部第2510号公告,第一批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有29种: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二、品种登记条件

  根据登记办法,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经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三、品种登记文件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通知》(农种发?2017?2号)的要求,申请品种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品种登记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育种者的基本信息,育种过程,品种特性,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测试性状,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品种主要优点、缺陷、风险及防范措施等),申请者意见,育种者意见,真实性承诺。

  (二)品种选育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品种来源及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选育过程、特征特性描述,栽培技术要点等。单位选育的品种,选育单位在情况说明上要盖章确认;个人选育的,选育人要签字确认。

  (三)品种特性说明。内容包括:品种适应性、品质分析、抗病性鉴定、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分别根据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品质检测、抗病性鉴定、转基因成分检测等结果如实描述。

  (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按照《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形成报告并提供品种标准图片。

  (五)DNA检测。以上(三)、(四)项中涉及的有关性状有明确关联基因的,可以直接提交DNA检测结果。

  (六)试验组织方式。以上(三)、(四)、(五)项中涉及的相关试验、检测,具备试验、鉴定、测试和检测能力的单位(个人)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单位组织进行。试验报告需要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

  (七)已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材料。全国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可提供申请登记品种与已保护或者已申请保护的品种进行比对查询。

  按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审定品种申请登记时,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并对品种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负责。已销售种植品种申请登记时,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证明(品种销售发票或者品种推广应用证明),品种推广应用证明需要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如种子管理部门、推广部门等)出具。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开展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四、送交标准样品

  申请文件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提交种子(苗)标准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包装要求。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物表面上要清晰标明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和申请者等信息。

  (二)数量要求。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供规定数量的合格种子(苗)。

  (三)质量与真实性要求。种子(苗)标准样品必须是遗传性状完全一致、无检疫性有害生物、无病毒病、无虫、无菌的健康种子(苗),申请者必须对其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提交不真实样品的,要承担因提供虚假样品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提交地址。将标准样品提交到农业部指定的各作物标准样品接收单位。

  五、品种登记流程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采取国家统一登记,省级和国家两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登记申请。网上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同步进行,申请者访问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cn)的“企业种子业务办理集成平台”,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实名注册成为申请者用户,登录系统后填写基础信息、填报申请表、上传证明材料。网上申请完成后,将申请文件纸质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送交省种子管理局审核。

  (二)受理申请材料。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申请材料。省农业厅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标准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四)提交标准样品。申请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准样品,未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复核登记申请。农业部自收到省农业厅提交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复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提交标准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六)发布登记公告。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二)申请登记的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要求,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三)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四)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农业部发布撤销品种登记的公告,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七)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受理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八)鼓励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等申请登记地方品种、特色品种。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者要严格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申请文件制作都要做到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材料完整,所有纸质材料都用A4纸印制,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不使用塑料封面。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种子管理局。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二路2号,邮编330046。联系人:邓金根,电话:0791-86266464,邮箱:jxseedv@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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