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农药混合使用上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的目的,就不应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2)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3)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4)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5)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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